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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住房公积金“新政”出炉 首付比例下调至20%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次数:3295次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推出5大举措服务我市民生事业,扶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调整一:

     首付比例由原30%下调至20%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放宽文件规定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条件限制,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一、二手房,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调整二:

     单方贷款额度提高5万元

     将我市一、二手房单方贷款额度提高5万元,但夫妻双方最高贷款总额不变。即: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40万元,夫妻双方或共同借款人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35万元,夫妻双方或共同借款人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调整三:

     放开二手房贷款房龄限制

     取消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20年条件的限制,统一调整为同一的首付、次付比例。即: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调整四:

     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按照今年年初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放宽对无房缴存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的限制。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等材料,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全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相应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租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名下无房产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按实申请支付,但每月最高提取额限定为800元。

     调整五:

     突破直系亲属购房

     使用公积金限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放宽文件规定的“普通自住房”的限制条件,即将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凡是父母、子女直系亲属相互间在本市或外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用于解决父母或子女住房条件的,可凭购房正式交易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购房一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取支付购房的申请。首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购房房款。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洪泓介绍,去年我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1.35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总额21亿元的54%,如果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10.3亿元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实际投入到我市房市的资金达21.65亿元,超过商贷资金,可见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作用越发显现。这次我市推出的五大改革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缴存职工的购房能力,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潜力,让这一住房保障制度更大地惠及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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