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的公告汕房产公告〔2015〕2号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交易价格标准调整为实际成交价格8000元/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普通住房标准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均含本数)以下。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即为普通住宅。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具体优惠举措是: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按照广东省现行契税税率3%减半征收,即契税税率按1.5%征收。)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区、保税区、高新区,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改变或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我局再另行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重新公布。
本优惠政策自2015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