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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次数:3163次
 

    我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建立适合我市情况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目前《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进入立法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市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持续加大对各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巡查执法检查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房地产企业“无证售房”等违规问题。根据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标准相对较高。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汕头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提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需满足为“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配套车位和车库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并拟出售的,可以与商品住宅同步销(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未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商品房销售相关配套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蔡英)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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